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
近日,乡村一层小别墅内室图纸,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内容如下:
市、地、县、市区和有关省直属单位的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乡村一层小别墅内室图纸,提高全省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乡村一层小别墅内室图纸,根据《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乡村一层小别墅内室图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 坚持科学选址
农村房屋建设的选址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和有关保护规划,避开易发生地质灾害、洪水灾害和地下采空区的区域。农村房屋的层数和高度,乡村一层小别墅内室图纸,应当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村庄规划和有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乡(街)做好农村住房建设选址和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工作。
县级农业和农村部门负责指导乡(街)做好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农村宅基地审批的核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检查房屋选址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严格控制房屋边坡开挖。如确需削坡,应根据相关技术规范指导村民做好边坡防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查明当愿意在该村建房的村民,并提前宣传与农村住房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与村民一起对农村住房建设进行初步选址,并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在满足村庄规划和使用控制要求的前提下进行选址;指导村民签署建筑质量安全承诺书。
2、 确保施工安全
(1) 加强设计服务。农村住宅设计图纸应当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有资质的设计人员设计。市、县城房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技术力量或采购服务,因地制宜编制设计图集,为村民自由选择,为村民建房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宣传推广设计图集。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建房村民选择设计图纸。
(2) 实施全过程的宣传。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和规范村民住房建设的宣传制度,负责免费制作宣传栏,自开工出发之日起至竣工验收之日止设立。宣传内容包括房屋建设基本情况和各方负责人联系方式,粘贴《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审批单》、《房屋建设设计图》复印件,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等联系方式。
(3) 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对新农村住房质量安全进行现场抽查。辖区内新农村住房抽查不少于当新农村住房总数的20%,集中抽查不少于两次;重点抽查施工工序、建筑材料、按图施工、现场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整改,指导复查整改情况,建立台账存档。对违法施工单位和农村建筑工匠,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日常检查和“六考勤”制度(即选址和勘察、定点放样、基坑基础壕沟验收、重要工程节点、主体结构竣工验收),并设立检查和出勤账户,用于今后检查;在日常巡检中,对房屋基础、主体结构、屋面防水等重要部位、模板安装拆除、脚手架安装拆除、安全消防电气设施布局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形成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建立健全乡镇联合执法机制,查处不按规划、不审批、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不按图纸施工等违法建房行为,及时责令停工整改。建立农村住房质量安全提醒制度,指导村民委员会向村民发放《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操作手册》。建立住房违法行为的网上举报和电话信箱等多种渠道,及时向村民举报住房违法行为。妨碍执行公务等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村民委员会每周都要检查农村建筑工匠或建筑企业在建设新农村住宅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以便发现、制止并尽快报告。建房村民应当委托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施工,并签订施工协议。
(4) 严格的竣工验收。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农村住房建设竣工验收办法。房屋竣工后,建造房屋的村民应当提前或者通过村民委员会通知乡人民政府竣工验收时间,并申请土地利用和规划核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核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及时安排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审核合格的,发给土地利用规划审核证书。建房村民在收到验房证明后,负责组织农村建筑工匠或建筑企业人员对其房屋进行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设计、监理等单位的人员参加。建房村民验收合格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将建筑材料报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统一报乡人民政府备案,并按照规定申请房地产登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建立新的房屋档案。档案应当包括户主、承包人或者个人的基本情况、设计图纸、规划许可、农村宅基地审批资料、建设审批资料、建设协议书、村民建筑质量安全承诺书、施工过程监督等确保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资料齐全的农村房屋,应当及时办理房地产登记。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农村房屋,不得办理房地产登记。
3、 规范住房使用管理
(1) 规范改扩建。改扩建的农村房屋,应当是已经取得《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办理房地产登记,旧房屋主体尚未全部拆除的房屋。安全等级为C、D级的,不得改扩建。改扩建参照新建房屋进行管理。原承重结构体系发生变化或超过原结构承载力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改扩建房屋的村民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农村住房改扩建管理办法。县级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房屋改扩建的指导和监督,开展日常抽查,督促村民,农村建筑技工和房屋改扩建施工企业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房屋改扩建、加层、分区等建设活动,加强对擅自改扩建的查处。特别是在城乡结合部、城中村、风景名胜区等房屋租赁频繁、人员密集、建设主体混乱的地区,要加强农村房屋改扩建的质量安全管理,杜绝随意增加门窗的现象,超高层连接承重结构的破坏、改造和施工。改扩建后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农村房屋不得使用。农村房屋改扩建应当建立档案,并入原档案,统一管理。村民委员会负责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住房改扩建的日常管理;协助村民申报农村改扩建住房,监督改扩建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建设,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档案。
(2) 规范使用变更的行为。农村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营业执照;有关经营项目需要许可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许可审批。用于生产、经营、出租的房屋,应当进行质量安全鉴定。擅自使用未经质量安全鉴定合格的农村房屋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出租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检查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的农村住房组织。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停止生产经营或者租赁活动,并报县级市场监督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
(3) 规范农村房屋拆迁。村民拆除房屋前,应当向村民委员会和乡人民政府报告,并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有资质的建设单位进行。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充分考虑房屋拆迁对相邻建筑物的影响,告知相邻建筑物的业主或使用者,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和财产的转移。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村民房屋拆迁工作,落实安全防护和警示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 修复废弃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除有关部门明确认定需要保护的历史建筑、传统建筑、名人故居、革命遗址外,其他危房、废弃棚屋等废弃建筑、构筑物均应纳入“空心房屋”整治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牵头组织整改,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落实,确保2024底前全部拆除废弃建筑物、构筑物。被拆迁的宅基地应当优先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建设、农村产业发展和复垦绿化;符合村庄规划的废弃建筑物、构筑物,由村、组依法回收利用。以整顿“空心房屋”为名,非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
(5) 定期调查农村住房的安全隐患。建立农村住房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常态化机制,重点对城郊边缘区、城中村、镇(集镇)、风景名胜区三层以上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进行排查监测,及时消除隐患。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将农村住房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纳入日常监督范围;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安全隐患的治理,制定整改措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现有农村房屋的自然灾害风险控制和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承担整改责任,村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其完成安全隐患整改。
4、 提高监督水平
(1) 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实施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的具体办法。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问责制。管理不到位、报告不及时、预防不到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工作,加强对村镇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要完善和落实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责任,充实管理力量,履行属地政府职责。
(2) 各部门要密切关注,共同管理。由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农业和农村发展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协调,建立省农村住房规划、建设和管理信息系统,对农村村民住房规划的全生命周期进行动态管理,宅基地审批、施工和施工后监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和农村厅,加快全省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及时抓好新建、改建村民住房的应用,做好宅基地的审批、建设、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做好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利用信息系统,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系统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体系对接,逐步形成全省房屋“一图一库”的信息管理平台。市、县有关部门应当定期查阅信息系统动态抓好农村建设规划许可、土地使用审批、建设过程质量安全监督等阶段和环节的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流转、流失、新建(改扩建)住房等信息录入系统,并定期更新建设进度信息。
(3) 开展规范农村住房建设试点。县级人民政府要开展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的试点工作。争取到2023,由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劳务公司或具有培训证书的农村建筑工匠在全省建设农村住房。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以县为单位,探索建立劳务公司,将农村建筑工匠纳入统一规范管理,确保农村房屋建筑的质量和安全,并负责房屋工程的质量保修。到2025底,全省农村住宅建设将由劳务公司和施工企业承担,逐步实现标准化、标准化、集约化。具体试点方案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另行制定。鼓励在农村住房建设中推广预制轻钢结构。
(4) 加强人才支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农村建设中工匠和教师的培训。市、县城房建设部门要加强乡镇农村住房建设管理队伍建设,培训农村建筑工匠,保障农村住房建设需求,为农村住房建设提供人才支持和技术支持。继续推进农村“三师”(规划师、设计师、工程师)活动,引进一批专业人才,通过第三方采购服务和委托培训为农村住房建设提供技术服务。
(5) 加强宣传和科普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编制宣传手册、制作微视频等方式,围绕农村住房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各个环节,加强农村住房新建、改扩建、使用维护、变更使用等方面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从而提高村民的安全意识、风险识别能力和安全事故处置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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