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复兴号文件的内容是什么?候选人能否由选民直接提名?
目前村干部选举由三一次改为五一次。河北省早在初就制定了村委会换届选举文件。也许河北省的一些农民不太了解这一点,酒店三层别墅设计图纸大全集,所以这里有一个住宅在线系列文章来整理河北省个农村更新文件的内容。快来看看!
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做好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酒店三层别墅设计图纸大全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酒店三层别墅设计图纸大全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三人至七人组成。
在多民族村民中,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和少数民族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任命、委派或者更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酒店三层别墅设计图纸大全集,任期届满,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任。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发挥核心领导作用,酒店三层别墅设计图纸大全集,支持和保护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安排,设区的市以下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二章选举组织
第六条村设立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乡(含民族乡,下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委员会的指导下,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名委员组成,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选举产生。
第七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1) 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2) 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3) 负责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
(4) 组织选民了解选举法律法规;
(5) 组织选民审议、提名和确定候选人;
(6) 负责候选人资格考试,公布候选人名单;
(7) 拟定选举办法,决定并宣布选举日期和地点;
(8) 回答选民的询问,接受选民的投诉和意见;
(9) 主持选举会议,组织投票,公布选举结果。
(10) 汇总报告选举情况,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11) 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至新的村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期间履行职责。
第三章选民登记
第八条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选民的龄以身份证或户口身份为依据。选民的龄被计算为选举日期。
第九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应当到户口所在村进行选民登记。
不能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的精神病人和不能表达意愿的痴呆病人,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后,可以不列入选民名单。
已离乡两以上的选民,在选举日不返回村参加选举,又不委托其他选民代为行使选举权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后,可以不计入当前选民数。
第十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二十日前公布选民名单。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十日前作出解释或者更正。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向选民发放选民证。
第四章候选人的选拔
第十一条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带头履行村民义务;
(2) 公平热情地为村民服务;
(3) 诚实正直;
(4) 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5) 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工作能力,能够带领村民共同致富。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本村选民直接提名,按照下列方式之一确定:
(1)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召集全体选民投票。参加投票的选民应当占全村选民的半数以上,正式候选人按照票数顺序确定;
(2) 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集选民投票。参加投票的选民应当是该团体全体选民的半数以上。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委员主持集中计票,按照票数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
如果一个人同时被提名为两个或两个以上职位的候选人,而他对较高职位的投票不能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则对较高职位的投票应与对较低职位的投票相加。
提名村民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第十二条候选人当选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五日按投票顺序公布候选人名单。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调整、变更依法确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人选。
第五章选举程序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差额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选举村民委员会委员时,主任、副主任、委员可以一票通过;也可以先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再从中选举主任、副主任。
第16条起重选举期间,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会议,通过选举方式提出具体要求,选举计票人、计票人、监票人;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候选人将就村庄治理发表演讲,并回答村民的问题。
候选人不得参加选举会议的组织。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出纳员、出纳员或监票人。
第十七条人口众多或者居民分散的村庄,可以设立若干个投票站。
每个投票站至少应有三名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每个选民在选举中只有一票。选民可以投票支持或反对候选人,选择另一位选民,或弃权。
第十九条选举现场应当设立发票办公室和秘密票务办公室。选民们将用投票卡依次领取选票。他们将前往无记名投票办公室填写选票,然后投票。
如果选民不识字或因残疾无法填写选票,其他人可以根据选民的意愿代表他填写选票。
不能在现场直接投票的选民,应当在选举日前三日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委托申请,指定委托人,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领取委托投票证明。受托人应凭代理投票证书进行投票。每个投票人接受的委员会不得超过两个。
第二十条投票结束后,所有票箱应当集中,票务员、票务员、监票员应当当众开启票箱,公开唱票、点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当众封存选票。
第二十一条每次选举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票数的,选举有效;票数超过选民人数的,选举无效。
如果每张选票上选出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选票有效;如果当选人数超过法定人数,选票无效。
票数不清的,经监票人或者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定无效;如果选票上的部分难以辨认,则可辨认部分有效,而难以辨认部分无效。
无效票和部分无效票包含在总票数中。
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采用一票选举的,同一候选人只能投一票赞成票。
如果同一候选人未能在高位当选,则在高位获得的选票应包括在低位获得的选票中。
第二十三条有表决权的村民过半数,选举村民委员会委员有效。
候选人在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半数以上的选票后,方可当选。
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的,以得票较多的候选人当选;如果票数相同且无法确定候选人,则应再次投票给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并选举票数较多的候选人。
第二十四条当选人数达到三人,但当选人数仍然不足的,不足的人数可以暂时空缺。主任暂时缺席的,由得票较多的副主任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主任、副主任暂时缺席的,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一名村民委员会成员,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候选人人数应在选举后三个月内暂时空缺。
当选人数不足三人,不能组成村民委员会的,应当补选。另一次选举可以当场举行,也可以在第一次选举后10天内举行。
在单独选举中,候选人应当按照第一次投票的得票顺序确定,得票较多的候选人当选,但得票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委员的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向被选举人颁发省级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选举证书。
第二十六条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一个月内选举或者选举人民调解、公安、卫生等所属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名,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出席村民会议的人数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通过。村民委员会委员可以兼任下级委员会委员。
村民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
第二十七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必须接受村民的监督。村民有权检举、罢免违反法律、纪律或者严重失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八条五分之一以上的村选民可以共同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召回请求应当书面向所在乡、镇的村民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提出,并说明召回原因。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一个月内调查核实召回原因。确定罢免理由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表决;乡、镇人民政府提请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时,应当派人列席会议。村民委员会拒绝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表决。
第二十九条村民会议讨论罢免表决请求时,拟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提出答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经有表决权的村民过半数同意。选举结果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成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其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职务自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相应终止。
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书面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认。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有违法行为的,由乡政府给予处分乡镇人民政府拒绝改变教育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劝说其辞职。辞职程序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在三个月内补选。
村民委员会委员补选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有关选举程序进行。
经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委员任期至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届满。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常务委员会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下列行为,由有关机关依法负责调查处理:
(1)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阻挠选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2) 违反本办法规定,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或者任命、委派、更换村民委员会委员的;
(3) 镇压、打击报复举报村民委员会选举违法行为或者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4) 其他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其选举结果无效。
第三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被指定、委派或者更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延期换届超过三个月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选举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举行换届选举。
第三十七条村民对选举程序和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作出书面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选举所需的经费,由各级财政分别拨付。
乡人民政府支付的村民选举费和管理费可以向乡人民政府扣缴。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民政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内容来自互联网)
以上是河北省次农村改建文件的总体内容。可见,河北省仍然高度重视村委会换届选举,在确保公平、公正、民主的前提下依法实施。我们可以选择一个更好的河北农村领导班子,使农村发展更好。
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木龙村平房案例酒店三层别墅设计图纸大全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