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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自建住房规划和土地利用管理办法(试行)

近日,四川农村连体别墅设计图纸,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河南省农村自建住房规划和土地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对全省村民申请自建住房的一系列程序进行了相关规划控制和监督管理。以下是这些措施的细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新建、改建、改建、改建、改建项目的规划和土地利用管理,四川农村连体别墅设计图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四川农村连体别墅设计图纸,制定本办法,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扩建、改建房屋(以下简称自建房屋)。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狮子岭村住房案例四川农村连体别墅设计图纸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自建房屋的规划管理和土地利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划管理,四川农村连体别墅设计图纸,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村庄规划、乡镇土地空间规划的要求,对村民申请的自建房屋的建筑位置、面积、层数、高度进行审批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管理,四川农村连体别墅设计图纸,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申请自建住房选址占用农村集体农业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的村民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条农村自建房屋,由乡镇政府核发《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需要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由县级政府批准。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办法》,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在乡镇政府的领导下,对农村自建住房规划申请进行初审,并为审批提供指导或代理服务。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五条农村自建房屋必须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位于《县村庄分类与布局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并符合《乡镇土地空间规划》明确的土地空间利用控制规则和建设控制要求。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文化名村中修建的房屋、房屋,也应当符合相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自然保护区的规划。

第六条农村自建房屋的选址,应当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充分利用村内闲置土地和废弃土地,符合消防、抗震要求,不得阻碍交通,不得占用公共土地和邻里通道,妥善处理供水、排水、排水等相邻关系,阳光、采光和通风。

农村自建房屋不得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洪涝灾害易发区、地下采空区、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避开蓄滞洪区等低洼地区,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第七条农村自建房屋,应当结合村庄规划、当地村民自建房屋设计图集等明确的风格控制要求,合理确定位置、面积、建筑面积、高度、层数和用地风格,突出传统民居特色。

第八条严格控制自建房屋的削坡。因土地利用困难确需削坡的,应当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边坡防护工作,确保房屋施工安全。经县级政府批准搬迁合并的村庄,应当严格限制自建住房活动。

第三章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第九条农村自建房屋应当优先使用村内建设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农村自建住房新增建设用地度计划指标实行分类管理,专项用于确保“一户一宅”集中建设和黄河滩区搬迁、搬迁、合并,符合土地和空间规划要求。多户集中建房时,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可同时申请使用单独的规划指标。

项目审批用地涉及增减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农村自建住房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应当分册进行,报县级政府批准;在批准后10天内,按规定报送省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备案系统,并在底报销所需的规划指标。

在报请县级政府批准时,应附上乡镇政府颁发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审批表》(规划许可证),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审查其是否符合土地和空间规划、使用控制和违法用地的要求。

第十二条农村自建房屋占用耕地的,县级政府应当按照“一占一补、一占一补、水田一占一补”的原则,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要求,所需费用由县级财政承担。宅基地审批中不得向村民收取耕地复垦费或占用补偿平衡指标费。

第四章规划审批和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村民申请自建住房,应当经村级组织审批后,报乡政府审批。符合规划审批条件的,由乡镇政府出具《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审批表》(规划许可证),其中:不涉及占用农业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的,在10日内颁发《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发给《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政府应当自颁发《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乡镇自然资源机构负责审查农村自建住房用地选址是否避开自然灾害多发区和地质条件不稳定区,拟建住房的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或风格控制的要求。他们可以通过公开招聘规划师和建筑师或政府购买服务来进行考试。

第十五条乡镇政府应当建立农村自建住房联检联办制度,设立验收窗口,多部门联动。组织农村自建房屋竣工验收申请时,应当检查村民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规划要求建房。

第十六条农村自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村民凭《农村宅基地审批》、《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屋验收意见表》等规定材料,向房地产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登记。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乡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农村自建房屋规划和土地利用审批公开制度,积极披露村庄规划(乡土地和空间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承诺、投诉和举报方式,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共专栏等渠道。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对农村自建房屋规划的审批和承诺的监督实行村民自治管理,并纳入村规民约。村民自治不能解决的,应当及时向乡政府或者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乡镇自然资源机构应当加强检查监督,及时发现未依法取得《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房的行为,并向乡镇政府报告,乡镇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村级组织统一组织多户集中建房的,村级组织应当提出申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除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历史文化名镇、传统村落和其他对房屋建筑风格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外,村民利用合法来源的原宅基地审批房屋改扩建改造规划,实行申报承诺制度,申请人应当向乡镇政府作出书面承诺,房屋建设符合当地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乡镇土地空间规划的控制要求),符合县级政府关于建设地点、面积、用途的标准和规范,农村自建住房的层数和高度,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县级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村自建住房(含多户集中建设住房)规划实施细则和土地利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村庄规划、城镇用地规划未经批准的,暂不实施规划审批,可以按照县级政府制定的实施细则建设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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