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地区农村自建住房基地面积规定
国家对农村自建住房基地的建筑面积有明确规定。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乡村别墅设计图纸自建房四层半,主要地区不同土地类型的宅基地面积不同。今天,我们来谈谈主要地区宅基地面积的相关规定。
华北
1.河北省
占用农业用地不超过200平方米(0.30亩),乡村别墅设计图纸自建房四层半,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不超过233平方米(0.35亩)。
2.山西
(1) 平原地区人均耕地不足0.067公顷的,每户不得超过133平方米。
(2) 居民点耕地0.067公顷以上,乡村别墅设计图纸自建房四层半,房屋建在平川土地上的,每户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在山区稀薄土地上建房的,乡村别墅设计图纸自建房四层半,可以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266平方米。
3.内蒙古
农牧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乡村别墅设计图纸自建房四层半,宅基地面积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4.北京
村民建房用地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确定,但内郊各区和远郊人多地少的村的最高用地面积不得超过0.25亩;其他区域的最大面积不得超过0.。
以前划定的宅基地超过后一标准的,可以按照每户不超过0.4亩的标准从宽认定,超出部分可以根据农村建设规划逐步调整。
5.天津
有条件的,对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的自建住宅用地,村民应当统一规划建设;无条件且村人均耕地面积在667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土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全村人均耕地面积在667平方米以上的,每户土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西北地区
1.陕西
市郊每户不超过133平方米(2分),四川和现场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3分);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67平方米(四分)。
2.甘肃
没有具体的区域描述。
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特别是蔬菜地和建房灌溉地。农村居民建房应当遵守村镇建设规划,尽量利用原宅基地、闲置土地、荒地、荒坡等非耕地。原住房条件较好的农户自愿迁到山坡、荒地居住的,可以适当放宽居住面积,退耕地可以承包使用。
3.青海
农村村民建房以户为单位,每户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标准为:城郊住宅用地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其他地区的水域不得超过250平方米,旱地不得超过300平方米,非耕地不得超过350平方米;
牧区的固定居民点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大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
4.宁夏
使用水浇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70平方米;平川市旱地耕地使用面积每户不得超过400平方米;每户使用山坡地的面积不得超过540平方米。
农、林、牧、渔业劳动者居住用地,按照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执行。
5.新疆
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人均耕地在县内):
(1) 人均耕地不足0.04公顷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2) 人均耕地在0.04公顷以上、0.07公顷以下的,每户用地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3) 人均耕地面积在0.07公顷以上、0.1公顷以下的,每户不得超过400平方米;
(4) 人均耕地面积在0.1公顷以上、0.14公顷以下的,每户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5) 人均耕地面积在0.14公顷以上、0.34公顷以下的,每户不得超过600平方米;
(6) 人均耕地面积在0.34公顷以上的,每户不得超过800平方米。
未利用土地建房的,可以适当放宽宅基地面积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两倍。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范围内,规定各乡、村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标准。
西南地区
1.四川
城镇居民住房用地,大中城市每人不得超过10平方米,小城镇每人不得超过15平方米,四人以上按四人计算;农村居民或干部、工人、城镇居民定居在家乡建房的,按每人20至30平方米计算,四人以上按四人计算。
2.贵州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定额(包括原住宅宅基地面积和附属设施用地)为:
(1) 城市郊区和八字区:每户不超过130平方米;
(2) 丘陵地区:每户不超过170平方米;
(3) 山区和牧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规划范围内,愿意放弃可从原耕地中开垦的宅基地,迁往荒山荒地建房的,可以在规定的土地定额基础上,增加宅基地面积60-80平方米。
3.云南
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居住用地,人均不得超过20平方米,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城市规划范围外的宅基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4.重庆
城区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25平方米,其他区县(自治县、市)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30平方米。三人以下的家庭按三人计算,四人的家庭按三人计算4人,5人以上家庭5人。扩建住宅新增占地面积应与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市区城镇居民住宅用地标准为每人10平方米,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城镇居民住宅用地标准为每人15平方米。3人以下的家庭按3人计算,4人的家庭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家庭按5人计算。
5.西藏
(1) 占用耕地
(1) 人均耕地不足1.5亩的,严禁占用耕地建房。没有荒地的,由当地政府采取搬迁等其他方式解决;
(2) 人均耕地300亩以上的,每户不得超过1.5亩;
(3) 人均耕地以上的,每户不得超过350平方米。
(2) 占用其他农业用地
农村村民每户人口不足4人(含4人)的,每户居住用地不得超过350平方米;农村村民每户人口在4人以上的,每户居住用地不得超过400平方米。
(3) 占用荒地
农村村民每户人口不足4人的,每户居住用地不得超过400平方米;4人以上每户用地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东北地区
1.辽宁
没有旧宅基地,需要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村农业户籍居民家庭建设用地面积标准:
(1) 人均耕地面积在0.13公顷(2亩)以上的村庄和四人以下的家庭不得超过300平方米;五人以上的家庭不得超过400平方米;
(2) 人均耕地面积在0.13公顷(2亩)以下、667平方米(1亩)以上的村庄和四人以下的家庭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五人以上的家庭不得超过270平方米;
(3) 人均耕地面积在667平方米(一亩)以下的村庄和四口以下的家庭,应在200平方米以下;五人以上的家庭面积不得超过270平方米。
农村非农业户籍居民住宅建设用地面积标准应当低于前款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2.吉林
(1) 农户(含农业户籍)居住用地330平方米;城镇规划区和工业区内农民和居民居住用地270平方米;
(2) 农村非农业户籍居民住宅用地220平方米;
(3) 国有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人参、芦苇场(站)、水库等单位有270平方米的职工住宅用地。
3.黑龙江
(1) 农村村民新建房屋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350平方米。
(2) 市郊区、乡政府所在地和省农林牧渔业厅的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250平方米。
华东
1.江苏
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宅基地面积应符合以下标准:
(1) 在城市郊区和人均耕地不足115公顷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135平方米;
(2) 人均耕地面积在115公顷以上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对不同地区的宅基地面积标准作出具体规定。
2.浙江
对于农村私人住宅,使用耕地的大户宅基地(包括附属房屋和庭院用地)面积标准不得超过125平方米,非耕地的宅基地面积标准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大、中、小农户的划分和房屋建设用地定额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3.安徽
农村村民新建房屋,宅基地面积标准:
(1) 郊区、农村集镇、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2) 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
(3) 在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在荒山荒地上建造房屋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4.福建
村民建房的宅基地面积限制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利用闲置土地、荒地等未利用土地建房的,或者对原有旧房屋进行改造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土地面积。
5.山东
(1) 市郊和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超过166平方米;
(2) 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的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盐碱地和荒地上的村庄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大面积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3) 该村位于平原的丘陵山区,每户占地132平方米;在山坡和稀薄的土地上,每户的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人均耕地不足666平方米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以低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6.上海
个别建筑物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 四人以下家庭宅基地总面积控制在150平方米至180平方米之间,其中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至90平方米之间。不符合分户条件的5人家庭可以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面积。
(2) 6户宅基地总面积控制在16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之间,其中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之间。6人以上不符合分户条件的家庭,可以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建筑面积。
华南
1.广东
每个宅基地的新批准面积应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 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米以下;
(2) 丘陵地区不足120平方米;
(3) 这座山的面积不到150平方米。
2.海南
平原面积,不足60平方米;山地面积不足120平方米;山区,不足150平方米;人口多、土地少的地区和城市郊区,不足50平方米。
3.广西
农村居民使用耕地建设住房的,人均住房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22平方米(含新、旧宅基地及附属房屋,下同),8人以上家庭的最大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使用非耕地的,人均建房用地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八人以上家庭的最大面积不得超过250平方米。
华中地区
1.江西
(1) 村内宅基地和闲置土地的占用不得超过每户180平方米;
(2) 耕地占用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3) 因地形条件占用荒山、荒坡,居住分散的,每户不得超过240平方米。
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在土地少、人口多的地方,必须严格控制居住用地,标准是低还是高。
2.河南
(1) 城市郊区和人均耕地面积在667平方米以下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34平方米;
(2) 在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67平方米p>
(3) 山区、丘陵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本款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适用于占用耕地p>
3.湖北省
大中城市住宅建设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其他城镇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具体用地面积由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确定。
4.湖南
农村居民建房(包括房屋、杂房、厕所、畜舍、庭院晒黑场)每户用地面积,山区、丘陵不超过230平方米,湖区、平原不超过200平方米,市县郊区不超过160平方米。具体标准在不超过上述标准的前提下,由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湖南省江华县邓家寨村楼房案例乡村别墅设计图纸自建房四层半